(2017)川0823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杜彩华犯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117号移送执行部门: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杜彩华,女,生于1953年6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粮农,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被执行人杜彩华因犯诈骗罪,本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3)剑阁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杜彩华应当缴纳罚金3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杜彩华银行无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学 斌审判员 蒲 玉 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