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段纯林与伍君臣、唐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纯林,伍君臣,唐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02民初2885号原告:段纯林,男,195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伍君臣,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唐容,女,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段纯林诉被告伍君臣、唐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纯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伍君臣、唐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纯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从2016年10月30日至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系工程合作关系,工程结算完毕时,被告欠原告5万元并写下欠条,由于数年未还款,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于2016年8月14日再次承诺2016年10月30日归还。现还款期满,被告仍以资金紧张为由不予返还。被告伍君臣、唐容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共同返还。被告伍君臣、唐容未提供答辩意见。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段纯林与被告伍君臣曾经合作从事工程施工。工程完工结算后,被告伍君臣应支付现金5万元给原告段纯林,因当时无钱支付,被告伍君臣写下欠条。经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清偿,2016年8月14日,被告伍君臣出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段纯林现金伍万元(50000.00)是实。订于2016年10月30日归还。如不归还按程序办理,由工资归还。欠款人伍君臣,2016年8月14日”。借款成立后,被告伍君臣向原告返还了2000元。同时查明:被告伍君臣、唐容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二被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2016年8月14日,双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确定了应支付的数额,被告伍君臣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了还款时间,则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新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伍君臣依约应当按时返还欠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在欠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其利息应从借款期满日的次日按年利率6%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伍君臣、唐容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由被告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伍君臣、唐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段纯林返还借款人民币4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段纯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伍君臣、唐容共同负担500元、原告段纯林负担25元,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