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仕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仕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01刑初27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仕通,曾用名张老保,男,1983年11月11日生于贵州省兴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兴义市,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6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诉刑诉[2017]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仕通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5日11时许,吸毒人员王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仕通欲向其购买人民币200元的冰毒,双方约定在兴义市富康酒店附近交易。12时许,张仕通到兴义市富康酒店旁桔香路中兴街路口“鸭霸王”门口与王某进行毒品交易,后被民警查获,当场从王某身上缴获其向张仕通购买的用透明自封袋包装的冰毒嫌疑物1包,含包装重0.54克,净重0.37克。经鉴定,该冰毒嫌疑物含甲基苯丙胺成分。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累犯、毒品再犯的量刑情节。认定的证据有扣押物证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开封笔录,过秤笔录、取样笔录、毒品称量告知笔录及照片,毒品收据,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尿液检测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人王某的证言;物证鉴定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被告人张仕通的供述等。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仕通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仕通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仕通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张仕通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张仕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仕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金色HUWEI牌手机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显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庆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