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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4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林立新与傅水祥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立新,傅水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4民初466号原告:林立新,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粟雁,贵港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水祥,男,195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加显,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与被告傅水祥系父子关系。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世飞,广西中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立新与被告傅水祥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林立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1986年,林大满以其承包的一块0.6亩水田与傅水祥承包的一块0.3亩的水田交换”的口头协议无效;2.被告返还位于三里镇隆兴村围村屯的0.6亩水田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了林立新与傅水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6)桂0804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认:“1986年,原告林立新的父亲林大满以其承包的位于三里镇隆兴村围村屯一块0.6亩的水田承包经营权与被告傅水祥位于该村屯承包的一块0.3亩的水田承包经营权交换,当时双方仅以口头约定,并未签订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林大满所属的经济组织是五里镇垌心村第8生产队,被告傅水祥所属的经济组织是三里镇隆兴村围村生产队,分别是两个乡镇的不同经济组织。林大满与傅水祥未经双方的组织同意,仅口头约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该口头协议无效。且傅水祥擅自把0.6亩水田填平,改变水田的农业用途,用于非农建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了原告林立新与被告傅水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6)桂0804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认“1986年,原告林立新的父亲林大满以其承包的位于三里镇隆兴村围村屯一块0.6亩的水田承包经营权与被告傅水祥位于该村屯承包的一块0.3亩的水田承包经营权交换,当时双方仅以口头约定,并未签订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法律事实,并认定“原告的父亲与被告自1986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来,双方对各自换得的土地已管理多年,各自的集体组织均未提出异议,已形成历史事实,且两个合同均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土地合同在法律规定的承包经营期内合法有效;被告对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林立新不服该判决,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桂08民终809号终审判决,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林大满为了耕作方便与傅水祥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自1986年至今已接近三十年,双方各自的集体组织亦未提出异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3月24日,原告林立新又以同一事实诉至本院,请求确认:“1986年,林大满以其承包的一块0.6亩水田与被告傅水祥承包的一块0.3亩的水田交换”的口头协议无效,该请求事项中涉及的“林大满以其承包的一块0.6亩水田与被告傅水祥承包的一块0.3亩的水田”与本院��2016)桂0804民初48号一审判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8民终809号终审判决中诉讼标的是一致的,而一审、终审均认定该土地互换合法有效,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林立新再次起诉,请求该土地互换无效,实质上是否定上述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的裁判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原告的再次起诉已经构成重复起诉,应裁定驳回起诉,但原告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立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退还给原告林立新(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伟人民陪审员  闭荣光人民陪审员  黄家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添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