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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郑秀花与戴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秀花,戴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835号原告郑秀花,女,195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委托代理人叶敢盛,江西方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戴明,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799825-5。公司负责人毛建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秀花诉被告戴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秀花因被告主体错误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9元,减半收取424.5元,由原告郑秀花负担。审判员  万胜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