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恢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青岛瑞普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鼎盛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瑞普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鼎盛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安国栋,范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16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瑞普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韵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16356870-9。法定代表人林志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邢台市鼎盛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村910号,组织机构代码:77619898-2。法定代表人范秀芹,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国栋,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范秀芹,女,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青岛瑞普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台市鼎盛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安国栋、被执行人范秀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并放弃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其他权利的主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国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