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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聊城市富弘物资有限公司与辉县市天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富弘物资有限公司,辉县市天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450号申请人聊城市富弘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武夷山与嫩江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05620489-7。被执行人辉县市天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高庄乡前郭雷村北,组织机构代码66886481-0。聊城市富弘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辉县市天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聊城市富弘物资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豫0782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天力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聊城市富弘物资有限公司货款166010元,及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12月31日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91.5元、执行费239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再发现被执行人辉县市天力机械有限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中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