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孙玉荣、张思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荣,张思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736号申请人:孙玉荣,女,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张思端,男,汉族,住址:山东省茌平县。申请人孙玉荣诉被申请人张思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孙玉荣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思端所有的鲁P×××××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以担保金2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思端所有的鲁P×××××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5月26日至2019年5月26日。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孙玉荣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