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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0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河南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河南某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28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河南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河南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安淑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若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