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岳文才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岳文才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089号罪犯岳文才,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2日作出(2008)利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文才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9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01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7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岳文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岳文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岳文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其系犯抢劫罪、绑架罪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又因其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岳文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17日起至2024年1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