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辖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新金、谷圣江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新金,谷圣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辖终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雷慕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金,男,汉族,1941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审被告:谷圣江,男,汉族,1981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上诉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新金、原审被告谷圣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11民初20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故应由被告所在地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11民初206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租赁合同纠纷,该合同的履行地在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的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已经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申明审判员 李建昇审判员 江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