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张保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张保振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16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谷山路**号。负责人:任保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洪,该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一兵,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张保振,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告张保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协商解决,被告已履行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宗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晨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