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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执5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与徐涛、刘小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徐涛,刘小宏,连云港倍利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58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镇海路36号。法定代表人龙孝诚,行长。委托代理人仲伟东、曹广征,系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徐涛,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刘小宏,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连云港倍利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0号凯旋广场121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张敏,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与徐涛、刘小宏、连云港倍利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被执行人徐涛、刘小宏、连云港倍利美投资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74951.73元及利息、诉讼费,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刘小宏在金融机构有15000元存款外,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被执行人连云港倍利美投资有限公司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情况通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待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线索时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案件的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案暂无法执结,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从柏审判员  董作利审判员  金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金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