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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4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林主洲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叶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主洲,葛叶青,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4641号原告:林主洲。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叶青。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XXX楼。主要负责人:张晓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原告林主洲诉被告葛叶青、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主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被告葛叶青、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主洲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9,786.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元、营养费4,800元、住院用品费117元、伤残赔偿金115,3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8,760元、误工费105,0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55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车辆损失费1,530元、鉴定费2,000元、律师费5,000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付),超出部分在商业险内先行赔偿,仍不足部分由被告葛叶青承担���被告葛叶青辩称,律师费过高不认可,按照保险合同,律师费、诉讼费属于其他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事发后,垫付现金20,000元,要求一并处理。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含不计免赔的商业险50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合理损失。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伤残等级无异议,由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依法处理。诉讼费同意承担,律师费不属于其他必要合理费用范围故不承担。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保险单、原告的病史资料、医疗费发票、出院小结、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居住证明、合作协议、定损报告及电动车维修发票、鉴定报告及鉴定费���票、律师费发票,被告葛叶青提交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被告葛叶青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9日11时,在本区马陆镇伊宁路裕民南路东约5米处,被告葛叶青驾驶牌号为沪CPXX**机动车,与原告林主洲所骑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葛叶青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林主洲无责任。事发后,原告就医治疗花费48,999.97元(含瑞金北院的住院伙食费1,284.70元)。2016年10月10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为:林主洲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遗留右下肢功能障碍已构成XXX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180日、营养90日、护理90日,择期取内固定,可另休息30日、营养30日、护理30��。为此,原告支付了鉴定费2,000元。另查,1、牌号为沪CPXX**肇事车辆在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含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50万元,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以下称:法律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2、原告自2014年9月至事发前,一直居住在嘉定工业区娄墉镇泾河村XXX号XXX室,该村非农业人口数占总人口数的比例为99.86%;3、2014年3月15日起,原告和上海出众装潢有限公司合作从事木工工作;4、2016年4月26日被告天平保险公司出具定损报告,电动车维修总价1,530元;5、为本次诉讼聘请律师,原告支付了律师代理费5,000元。审理中,原告认可被告葛叶青垫付现金20,000元,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已作出责任认定,认定被告葛叶青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承保了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依法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具体费用:1、医疗费,原告确因事故产生费用,但应扣除枞阳博爱医院的医保支付费用787元,凭据确定为48,999.9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已包含17.5天的伙食费用,故酌情支持80元;3、护理品费,原告未提供明细,无法确认关联性,故不予支持;4、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车辆损失费、鉴定费,原告诉请的金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5、误工费,参照上海市统计局发布的《上海统计年鉴2016》中的上���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结合原告从事建筑行业木工的情况及鉴定报告的结论,酌情支持28,707.58元;6、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衣物损失费、律师费,原告诉请过高,酌定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4,8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100元;7、律师费,因诉讼具有专业性,故原告聘请律师具有合理性,现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费用已实际发生,故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由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司法实践酌定为3,000元。被告葛叶青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主张律师费属于“其他必要合理费用(法律费用)”的范畴,被告天平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应由被告天平保险公司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林主洲医疗费48,999.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营养费3,600元、伤残赔偿金115,3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4,800元、误工费28,707.58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55元、衣物损失费100元、车辆损失费1,530元、鉴定费2,00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214,456.55元;二、原告林主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葛叶青垫付的现金20,000元;三、驳回原告林主洲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53元,减半收取2,076.50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林主洲,原告已预交受理费不再退还。(上述款项经计算,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将196,533.05元直接汇付至原告林主洲的银行账户;将20,000元直接汇付至被告葛叶青的银行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惠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健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