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芳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国家统计局延安调查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芳芳,国家统计局延安调查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928号申请执行人郑芳芳,女,汉族,1987年9月22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燕沟紫玉南山小区。被执行人国家统计局延安调查队。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兴峰,系该单位党组书记。郑芳芳申请执行国家统计局延安调查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延劳仲案字(2016)第38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国家统计局延安调查队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芳芳于2017年5月12日以被执行人国家统计局延安调查队已将本案案件款全部兑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其对被执行人国家统计局延安调查队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延劳仲案字(2016)第383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