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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某辉、肖某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辉,肖某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2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辉。被执行人肖某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信丰县人民法院,2017-1-17,(2016)赣0722民初2171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肖某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肖某春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某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肖某春所有的在4E95F089C3383AE4B3DF8F089B0565BA的存款3050.0元及利息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占富审判员  付 晓审判员  江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