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范永成与长宁县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永成,长宁县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4执101号申请人范永成,男,生于1968年11月15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硐底镇治平村5组58号。被执行人长宁县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宁县龙头镇龙头村社区三组。法定代表人梁家华。本院依据长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2016]132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永成与被执��人长宁县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在公司处于停产阶段,公司除了采矿权及部分附属设施、设备外无其他资产,部分申请人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审查。本院已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采矿权等财产权益暂不能处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子强审判员 胡小松审判员 陈德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