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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付明照与林州市环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明照,林州市环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1234号申请人付明照,男性,1975年11月12日出生,住林州市西券南街9号。被执行人林州市环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林州市桂园区人民路中段。本院在执行付明照与林州市环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581民初310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广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