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付明照与林州市环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明照,林州市环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1234号申请人付明照,男性,1975年11月12日出生,住林州市西券南街9号。被执行人林州市环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林州市桂园区人民路中段。本院在执行付明照与林州市环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581民初310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广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