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6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北京凯奔雷特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人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章涛、沈爱平、章波、章熠、沈小骏、章云、王强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凯奔雷特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人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章涛,沈爱平,章波,章熠,沈小骏,章云,王强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3民终60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凯奔雷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吴勇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青,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沈爱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娥,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启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人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法定代表人:章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涛,男,1956年2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爱平,女,1952年9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波,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熠,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小骏,男,1960年7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云,男,1952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强,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北京人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章涛、沈爱平、章波、章熠、沈小骏、章云、王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娥,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人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章涛、沈爱平、章波、章熠、沈小骏、章云、王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启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凯奔雷特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奔雷特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济旅游公司)、被上诉人北京人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济房地产公司)、章涛、沈爱平、章波、章熠、沈小骏、章云、王强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6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凯奔雷特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青、上诉人人济旅游公司及被上诉人人济房地产公司、章涛、沈爱平、章波、章熠、沈小骏、章云、王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娥、邵启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凯奔雷特公司的上诉请求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判决人济旅游公司全额返还会籍费;判决人济房地产公司对人济旅游公司的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章涛、沈爱平、章波、章熠、沈小骏、章云、王强对人济房地产公司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凯奔雷特公司与人济旅游公司签署的《会员章程及权益》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从而认定人济旅游公司应当承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是正确的。但是一审判决在确定退还数额时,未充分考虑会籍费所对应的会籍期限具有永久性,而且会籍卡本身不具备消费性质,作出酌情扣减的判决是错误的,不符合公平对等的原则,也不符合惩罚性违约责任的原则。同时,一审判决在认定是否存在抽逃出资问题时,未对账目情况进行审计即认定存在尚未归还的借款是错误的。一审判决未考虑人济房地产公司作为人济旅游公司唯一股东的事实,对其投入资金径行认定为借款性质是没有依据的,对其在增资后又立即转出资金的行为显然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事实未予以考虑。人济旅游公司辩称:不同意凯奔雷特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第一,双方签订的《会员章程及权益》约定人济旅游公司不应返还会员费,一审判决酌情予以扣减缺乏法律根据,更不应该全额返还。《会员章程及权益》中有一条免责约定,根据这条约定人济旅游公司不应该退还会员费。人济高尔夫球场被退出的原因是因为球场位于水源保护区二级圈内,这个是2014年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这是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的结果,后果不应该由人济旅游公司承担,双方都应该承担责任。球场建设过程中人济旅游公司投入了巨额资金,球场被关闭退出,政府的补偿还没有到位,所以损失是很大的,责任不应该全部由人济旅游公司承担。第二,凯奔雷特公司认为人济集团存在抽逃资金的情形是不存在的,其他管理人员对这个也没有任何责任。人济旅游公司的建设和经营需要巨额资金,注册资金增加之前只有800万,在长达15年的经营过程中,人济旅游公司没有向任何其他机构进行贷款,建设资金都是由股东人济房地产公司出借的,是与人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些有原始股东与公司的财务往来及银行转账,这点一审法院聘请了会计师事务所专门对人济旅游公司从2002年开始的财务进行了核查并且出具了核查报告。关于凯奔雷特公司提出的没有注意到是唯一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和是否是唯一股东没有关系,这点人济旅游公司不同意凯奔雷特公司的说法。人济房地产公司、章涛、沈爱平、章波、章熠、沈小骏、章云、王强共同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人济集团不存在抽逃资金的情形,双方债权债务是真实存在的。同意人济旅游公司关于抽逃出资的意见。人济旅游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与第二项;2.改判驳回凯奔雷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凯奔雷特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人济旅游公司与凯奔雷特公司于2007年签订的《会员章程及权益》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根据《会员章程及权益》法律效力及文本中约定,会籍转让或因国家政策、自然灾害等原因所致本俱乐部短期歇业、长期关闭或解散,本俱乐部不被视为违约,入会费不予退还,双方各自承担损失。现人济高尔夫俱乐部因国家政策被退出且被政府拆除,本俱乐部的经营者不应当被视为违约且入会费不应当予以退还。凯奔雷特公司辩称:不同意人济旅游公司的上诉请求。第一,双方之间的《会员章程及权益》是合法有效的,由于人济旅游公司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其应该承担责任,不能履行的原因是因为球场不合法,没有立项和审批手续。第二,人济旅游公司说的《会员章程及权益》中的条款指的应该是国家政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是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是不可预见的,但是本案中,球场被拆除在政策上是没有变化的。球场建设必须完成立项等诸多手续,政府清理球场都是按照这个政策进行的,政策没有变化,不存在不可抗力免除责任。第三,因为合同文本是对方提供的制式文本,按照对方解释完全把责任转嫁到会员身上免除自身责任,这样的条款应该是无效的。第四,因为是格式条款,所以解释应该有利于格式条款的相对方,凯奔雷特公司认为人济旅游公司所主张的因为国家政策原因导致球场被拆除从而不应当退还会籍费的主张更不能成立。一审判决的认定基本正确,事实数额判决方面进行扣除是不妥的,应该全额支持会员费。人济房地产公司、章涛、沈爱平、章波、章熠、沈小骏、章云、王强共同辩称:同意人济旅游公司的意见。凯奔雷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会员章程及权益》;2.判令人济旅游公司退还凯奔雷特公司交纳的终身会籍费500000元;3.判令人济旅游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8月2日,北京龙详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办理了设立登记手续,股东(发起人)为北京龙详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新世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燕生。北京龙详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000000元,股东实际出资为8000000元。2002年7月31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批准,北京龙详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为人济房地产公司、北京市人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12月26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批准,北京龙详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人济高尔夫培训有限公司。2007年,凯奔雷特公司与北京人济高尔夫培训有限公司签订《会员章程及权益》。会籍种类条款中约定:“人济高尔夫终身会籍种类为18洞会籍。”会籍转让条款中约定:“会籍转让费为转让当日会籍牌价的10%,本俱乐部有权依据本俱乐部的发展情况及市场现行状况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调整转让费。”会籍继承条款中约定:“个人会员去世,经本俱乐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缴纳更名费后,会籍资格可以继承。个人会员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须在三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继承权益,入会费不予退还。公司会籍的继承,在公司破产、注销和清算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提名人提出会籍转让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请权益,入会费不予退还。”会员年费条款中约定:“会员年费在18洞球场及主会所正式营业的次年开始征收。”法律效力及文本条款中约定:“会籍转让或者因国家政策、自然灾害等原因所致本俱乐部短期歇业,长期关闭或解散,本俱乐部不被视为违约,入会费不予退还,双方各自承担损失。”凯奔雷特公司成为会员后,每次打高尔夫球还需另行付费,但费用较非会员低。凯奔雷特公司为购买会籍资格向北京人济高尔夫培训有限公司支付500000元。2007年12月15日,北京人济高尔夫培训有限公司向凯奔雷特公司发放《会员证书》。2014年11月5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批准,北京人济高尔夫培训有限公司更名为人济旅游公司。2014年11月26日,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怀柔区环境保护局共同发放怀发改函(2014)226号《关于人济高尔夫球场立即进行退出工作的通知》,要求北京人济高尔夫培训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展开球场退出工作:1.立即停止利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开展涉及高尔夫球的一切活动;2.于2014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关闭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筑,封闭球洞,拆除发球台,去除各类构筑物上的高尔夫球场标识;3.按照规划恢复水源保护区内土地原有功能。2015年4月12日,人济旅游公司经营的高尔夫球场被全面关闭。2015年10月3日,人济旅游公司通过了《章程》,约定股东人济房地产公司认缴出资额为30000000元,出资时间为2015年10月13日,出资方式为货币。该章程已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备案。2015年10月1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批准了人济旅游公司的变更登记。人济旅游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为人济房地产公司。2015年10月22日,人济房地产公司向人济旅游公司转账30000000元。2015年10月23日,人济旅游公司向人济房地产公司转账29553000元。2015年10月23日,人济旅游公司通过了《章程》,约定股东人济房地产公司认缴出资额为38000000元,出资时间为2015年10月23日,出资方式为货币。该章程已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备案。2016年1月29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向人济旅游公司发放怀政函(2016)22号《关于进一步开展人济高尔夫球场去功能化的函》。要求人济旅游公司按照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市级对口部门组成的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联合督查组的要求,立即开展去功能化深入整改工作。2016年3月16日,北京市怀柔区环境保护局向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公司发放《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济高尔夫球场退出后续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载明:“经过核查,目前你单位主要工作已经完成,但是对高尔夫球场进行植树绿化并恢复林地功能的工作尚未完成。望你单位加快工作进程,如有需要,我局将协调相关部门协助你单位进行植树绿化,并恢复林地功能。”2016年12月7日,法院对人济旅游公司提交的证据所涉及的账目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北京人济高尔夫培训有限公司确与人济房地产公司存在借贷关系,截止2015年10月21日,北京人济高尔夫培训有限公司还欠人济房地产公司89256638元。章涛为人济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爱平为人济旅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章波、章熠、沈小俊、章云为人济旅游公司的董事,王强为人济旅游公司的经理。人济旅游公司的高尔夫球场现不能使用。审理中,凯奔雷特公司认为人济旅游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转出29553000元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申请追加人济房地产公司、章涛、沈爱平、章波、章熠、沈小骏、章云、王强参加诉讼,并增加诉讼请求:1.判令人济房地产公司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章涛、沈爱平、章波、章熠、沈小骏、章云、王强对人济房地产公司的前述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审理中,法院通知人济房地产公司、章涛、沈爱平、章波、章熠、沈小骏、章云、王强参加诉讼。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法院调解未果。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人济旅游公司、凯奔雷特公司签订的《会员章程及权益》,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人济旅游公司应按照约定为凯奔雷特公司提供服务。现高尔夫球场已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关闭,无法继续向凯奔雷特公司提供服务,客观上已无法履行约定义务,故凯奔雷特公司要求解除《会员章程及权益》,法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签订的《会员章程及权益》不能履行,系高尔夫球场被政府责令关闭,且从现实情况看,已无恢复该项目的可能,故人济旅游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凯奔雷特公司要求退还会籍费,法院支持。具体数额,考虑到凯奔雷特公司成为会员后,在消费时已享受了部分优惠,凯奔雷特公司要求全部返还会籍费的请求显失公平,法院根据凯奔雷特公司的入会时间及其他因素对返还的会籍费数额酌情予以扣减。经核对,人济旅游公司在增资前确欠人济房地产公司89256638元,人济房地产公司作为股东,享有与其他债权人同等的受偿权利,且人济旅游公司偿还人济房地产公司债务的行为,并未造成人济旅游公司净资产的减少,应认定为人济旅游公司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未受到实际损害。人济旅游公司偿还借款的行为,不构成抽逃出资。凯奔雷特公司要求人济房地产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要求章涛、沈爱平、章波、章熠、沈小骏、章云、王强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此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北京凯奔雷特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会员章程及权益》。二、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北京凯奔雷特技术有限公司会籍费423913元。三、驳回北京凯奔雷特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凯奔雷特公司与人济旅游公司签订的《会员章程及权益》,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己方义务。现高尔夫球场已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关闭,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凯奔雷特公司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会员章程及权益》,人济旅游公司未提出异议,本院亦不持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其一为人济旅游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凯奔雷特公司会籍费,如若返还,会籍费的数额应当是多少;其二为人济旅游公司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人济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对返还会籍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章涛、沈爱平、章波、章熠、沈小骏、章云、王强是否应当对返还会籍费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争议焦点一,根据查明的事实,人济旅游公司经营管理的高尔夫球场土地性质为林地,人济旅游公司未提交其在林地上开发、经营高尔夫球场获得了相关规划许可。依据2014年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人济高尔夫球场立即进行退出工作的通知》,高尔夫球场被责令关闭的原因系由于该球场位于水源保护区二级圈,被列为全国退出球场之一,并非合同约定的“因国家政策、自然灾害等原因”,人济旅游公司主张没有法律对高尔夫球场的设立限制条件以及禁止经营高尔夫球场系国家政策调整,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纳。人济旅游公司提供给凯奔雷特公司的《会员章程及权益》协议中“法律效力及文本”第四项约定“会籍转让或因国家政策、自然灾害等原因所致本俱乐部短期歇业、长期关闭或解散,本俱乐部不被视为违约,入会费不予退还,双方各自承担损失。”该条款未采用足以引起合同相对方注意行文方式或标记,且内容具有免除人济旅游公司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情形,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人济旅游公司上诉主张根据该条款其不应返还会籍费,明显不当,本院亦不予采纳。现球场已被拆除清退,无恢复履行的可能,人济旅游公司应当承担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相应法律责任。考虑到凯奔雷特公司在签订《会员章程及权益》后已享受了部分优惠及合同项下的部分权利,故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合同履行的情况以及本案的综合因素,酌定人济庄园公司返还部分会籍费并无不当。凯奔雷特公司上诉要求返还全部会籍费的主张显失公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争议焦点二,综合已查明的事实及一审法院对人济旅游公司账目的核查情况,人济旅游公司在增资前确存在对人济房地产公司的债务,人济旅游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转出29553000元的行为应认定为偿还人济房地产公司债务的行为。人济房地产公司作为人济旅游公司的股东,具有与其他债权人同等的受偿权利,且人济旅游公司偿还债务的行为并未对人济旅游公司及其他债权人造成实际的损害。凯奔雷特公司上诉主张人济旅游公司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凯奔雷特公司上诉要求人济房地产公司对返还会籍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要求章涛、沈爱平、章波、章熠、沈小骏、章云、王强对返还会籍费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北京凯奔雷特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360元,由北京凯奔雷特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702(已交纳),由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658元(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全奕颖审 判 员 何灵灵代理审判员 赵 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薛俣潇书 记 员 田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