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6民初2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汇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伍志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汇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伍志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21612号原告:佛山市汇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德区大良街道县东路信德楼53-7号铺。法定代表人:胡纪文。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礼,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伍志谦,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汇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瀛物业公司)诉被告伍志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志谦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42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按每月0.7%计至2016年10月1日止共100元,以后顺延计至款项付清日止,合共43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位于顺德区××××房产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管理服务费每季度收取一次,2008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每季225元,2012年7月起调整为每季300元,被告从2014年1月至2017年第一季度共欠原告4200元的物业管理费未有支付,虽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反驳证据,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围绕其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提供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居委会证明、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收费备案回执、值班人员照片二张等证据。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原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等应诉资料,但被告既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0年7月,顺德市信德房地产总公司开发了恒信阁、宝信阁、兴信阁等商住楼宇,成立了信德物管部为上述楼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后来房产开发公司成立了佛山市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物业公司)替代了信德物管部。2012年7月,经工商部门核准,信德物业公司变更为原告汇瀛物业公司,由原告汇瀛物业公司继续为上述楼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告汇瀛物业公司与被告没有签订楼宇管理协议,但其认为被告是恒信阁××房产业主,以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还有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原告应首先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所提供的营业执照、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居委会证明、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收费备案回执、值班人员照片等证据,只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原告所管理的楼宇,但原告并未提供楼宇管理协议或产权证明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物业管理服务关系或被告是恒信阁××房屋的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没有事实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汇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汇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招 才人民陪审员  林绮玲人民陪审员  麦小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金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