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史某与王某2、王某3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王某2,王某3,王某4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020号原告:史某,男,1961年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王某1,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民族不详,农民,住赤峰市。被告:王某3,男,出生年月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民族不详,农民,住赤峰市。被告:王某4,女,出生年月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民族不详,农民,住赤峰市。原告史某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史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思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