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03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胜洋、邓红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胜洋,邓红捷,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刘胜洋,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邓红捷,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文秀,女,1980年3月24日,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刘胜洋与邓红捷、文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邓红捷、文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刘胜洋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邓红捷、文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3民初5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丘 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