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郝新福与白一帆民间借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新福,白一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2民初800号原告郝新福,男。被告白一帆,男。委托代理人白贵生(系白一帆父亲),男。原告郝新福与被告白一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永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新福、被告委托代理人白贵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一帆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新福诉称,2017年1月3日,被告经过数次变更条据,给原告打下382827元条据一支,原告要求被告继续还款,被告分文未付,无奈只好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叁拾捌万贰仟捌百贰拾柒元(38282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欠条一支,证明被告白一帆于2017年1月3日向原告郝新福借款382827万元,借款人为白一帆,注“2014年1月28日担保王世龙借款金额伍拾万元整,2016年共代还117173元”的事实。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白一帆原来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该笔借款原来是50万元,后还款117173元,下剩382827元没有偿还。2017年1月3日,白一帆以借款人的身份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支,现在其无力一次性进行偿还,愿意分批分次进行偿还,一年偿还1万元,3年后每年偿还3万元,直至偿还完毕。被告白一帆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欠条一支,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该笔借款原来是50万元,借款人是王世龙,被告白一帆是担保人,后被告白一帆陆续偿还借款117173元,下剩382827元,被告白一帆以借款人身份于2017年1月3日向原告重新出具欠条一支,之后再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原告郝新福请求被白一帆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一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郝新福借款38282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42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521元,由被告白一帆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张永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