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6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吴镭与Photon Kinetics Inc.、Anritsu Company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镭,AnritsuCompanyJarvisDrive,PhotonKineticsInc
案由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6118号原告:吴镭,女,1962年2月15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娜,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nritsuCompanyJarvisDrive,MorganHill,California95037UnitedStates(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摩根山,贾维斯大道490号,邮编95037)。法定代表人:WadeA.Hulon,总裁。被告:PhotonKineticsInc.(美国光动有限公司),住所地1300SWFifthAvenue,Suite2300,Portland,Oregon97201UnitedStates(美国俄勒冈州波特兰市第5大街西南1300号2300套房),北京代表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一区金都公寓B座2210。法定代表人:DavidBlaskowsky,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敏,北京市天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倩,北京市天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镭与被告AnritsuCompany、PhotonKineticsInc.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镭诉称:被告一为丰台区××小区××××区×号楼××××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1994年8月,原告就职于被告一,1999年4月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房屋补偿协议》,该协议第3条(A)款约定:“在此租赁协议有效期(5年)结束时,如果雇员仍然受雇于雇主,而且雇员没有实质性违反雇佣协议、租赁协议及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则在本租赁协议有效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雇主应当将本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利益和权利转让给雇员”。2002年12月30日,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资产购买协议》,被告一将涉案房屋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被告二,并将原告的用工关系转移给被告二。原告自1999年4月开始为被告一和被告二工作,且至今仍在为被告二工作,工作时间已经远超过《房屋补偿协议》中约定的5年,依据《房屋补偿协议》,二被告应当于2004年7月前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却至今未予过户。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北京市丰台区××小区××××区×号楼××××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经审查,本院认为:1999年4月9日,原告与被告一AnritsuCompany(原名称PK技术有限公司后变更NETTEST北美有限公司,2006年变更为Anritsu仪器公司,2017年合并至AnritsuCompany)签订《房屋补偿协议》,该协议第3条(A)款约定:“在此租赁协议有效期(5年)结束时,如果雇员仍然受雇于雇主,而且雇员没有实质性违反雇佣协议、租赁协议及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则在本租赁协议有效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雇主应当将本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利益和权利转让给雇员”;第8条争议解决约定:“如果双方没有就调解组织的选定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没有成功,则任何一方均可以将纠纷提交至北京市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进行仲裁,仲裁将适用CIETAC的仲裁规则。”原告主张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了《资产购买协议》,被告一将涉案房屋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被告二,并将原告的用工关系转移给被告二,即使如原告所主张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转让时双方并未排除争议仲裁解决的约定。综上,根据原告与被告一《房屋补偿协议》的约定,本案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申请仲裁。现原告吴镭迳行向法院起诉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袁艳玲审判员 张 萌审判员 李冬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津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