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仓山区阮观明风筝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阮观明风筝商行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126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厂房。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仓山区阮观明风筝商行,经营场所福州市仓山区临江街道中洲岛1号楼一层C区19号。经营者:阮观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阮观明风筝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如代理审判员 刘启鸣人民陪审员 陈新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谢亚希书 记 员 王梦婷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