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23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宜兴市环境保护局与朱余粮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兴市环境保护局,朱余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23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宜兴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王旻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葛云飞,该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孙雄飞,该局法制科副科长。被申请人朱余粮。关于申请执行其他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朱余粮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650.00元,现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余粮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6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杭旭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