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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23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宜兴市环境保护局与朱余粮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兴市环境保护局,朱余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23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宜兴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王旻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葛云飞,该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孙雄飞,该局法制科副科长。被申请人朱余粮。关于申请执行其他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朱余粮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650.00元,现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余粮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6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杭旭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