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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民终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立智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日冕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关俊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立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日冕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关俊波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终7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智,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炳春,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日冕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法定代表人:刘宝玉,董事长。原审被告:关俊波,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满族,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上诉人王立智因与被上诉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日冕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关俊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2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委托原审法院向王立智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王立智签收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立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福良审 判 员  张赫男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娜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