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明晶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晶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4刑初235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明晶,女,1963年4月9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2015年7月3日曾因吸食毒品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决定被行政拘留5日。2016年4月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并于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明晶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景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明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明晶于2016年4月8日17时许,以7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包,共计重1.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明晶辩称,案涉两包毒品是其送给王某某的,当场所扣押的人民币700元不是赌资,只是双方其他经济往来,故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明晶于2016年4月8日17时许,在本市沙河口区香工街沙龙市场附近海王星辰药店前,以7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2包。公安机关将完成交易的被告人刘明晶当场抓获,并从王某某身上缴获刚从被告人刘明晶手中购买的白色晶体2包,经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包白色晶体共重1.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刘明晶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6年4月8日下午17时30分钟左右接到王某某需要毒品的电话后,从其��附近找“老三”以300元每袋的价格购进案涉毒品。其从“老三”处取到毒品后,就接到王某某到达交易地点的电话。随后其在王某某的车上将2袋毒品交给王某某,收到700元后,被警察当场抓住;其没有卖毒品,从“老三”处拿毒品给小明,就是帮忙,也没想挣钱。王某某给其的700元人民币是以前经王某某买车,放在王某某处的定金;其从“老三”处拿过多次毒品,都是自己吸食等。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从一年前开始吸食冰毒,吸食的冰毒是从刘明晶处购买的;案发当天,其通过电话联系到被告人刘明晶要求购买2克冰毒,并按以前的价格带着800元人民币到案发现场取毒品。被告人刘明晶在其车上交给他2袋冰毒,因其提出收到的毒品重量不足,被告人刘明晶主动提出便宜点,每袋350元,2袋共700元。其给被告人刘明晶700元毒资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明晶当场抓获,并搜出其身上的2袋冰毒。3、鉴定意见书。证实案涉扣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量共计1.3克。4、辽宁省罚没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扣押并没收的案涉毒品、毒资情况等。5、指认毒品、毒资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明晶指认案涉毒品、证人王某某指认案涉毒品、毒资的情况等。6、辨认笔录。证实证人王某某指认被告人刘明晶的情况等。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明晶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7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行政拘留5日。8、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明晶购买毒品的上家“老三”未到案的情况等。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明晶的自然身份情况。10、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明晶系被抓获到案等。上述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明晶违反毒品管制法规,非法贩卖毒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明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刘明晶提出案涉毒品是其送王某某的,收到的钱亦是返还买车定金的辩解,经查,有证人王贵明的证言、扣押毒品、赌资清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明晶接到王贵明需要毒品的电话后,将2袋毒品交付给王贵明后收到人民币700元,双方并未提及其它经济往来,上述行为符合毒品交易的特征,且证据相互衔接、相互印证,足以认���,而被告人刘明晶对其辩解未能提供证据佐证,也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故被告人刘明晶的上述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明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分,副本一份。审���判长吴红岩审 判 员 孙锡河人民陪审员 魏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万 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第二款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