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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安阳市华德硅镁物资有限公司与山西晶茂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华德硅镁物资有限公司,山西晶茂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915号原告:安阳市华德硅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西段龙兴社区居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周俊英,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富灵,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山西晶茂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绛县安峪镇董封村。法定代表人:黄明伟,执行董事。原告安阳市华德硅镁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晶茂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安阳市华德硅镁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阳市华德硅镁物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736元,减半收取计15868元,由原告安阳市华德硅镁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小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