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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4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杜爱贤与孟红兵等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爱贤,孟红兵,梁纪平,张强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067号原告杜爱贤,女,1953年3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孟红兵,男,约45岁,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梁纪平,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张强强,男,约40岁,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杜爱贤与被告孟红兵等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爱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另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