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尚玉芳、苏德武与陈树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玉芳,苏德武,陈树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尚玉芳,女,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苏德武,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陈树天,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红山窑乡红山窑村六社农民,住金昌市金川区马家崖子羊肉一条街”顺天祥”羊肉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玉芳、苏德武与被执行人陈树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尚玉芳、苏德武于2017年5月2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尚玉芳、苏德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2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永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