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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初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延边虹亚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边虹亚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初4号之一原告: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翟国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吉林天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虹亚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刘家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延边虹亚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71,800元,减半收取计535,900元,由原告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虞大江代理审判员  宋雨洛代理审判员  许家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红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