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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1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阿牛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牛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1刑初66号公诉机关昭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牛某某,男,1984年5月2日出生,彝族,文盲,村民,住昭觉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5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觉县公安局看守所。昭觉县人民检察院以(2017)昭检刑诉字第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牛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良柏、代理检察员罗阿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牛某某系吸毒人员,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供述2015年12月的一天晚上,在昭觉县色底乡人民政府旁,被害人吉古某某家中一上了锁的抽屉里盗窃了46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吸毒、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牛某某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人民币,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阿牛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阿牛某某系吸毒人员,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供述2015年12月的一天晚上,其在昭觉县色底乡人民政府旁,从房顶掀开瓦片钻入被害人吉古某某家中,从一上了锁的抽屉里盗窃了46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吸毒、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2月5日,被告人阿牛某某在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期间,主动供述其盗窃的事实;2、现场指认、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证实被告人阿牛某某盗窃地点;3、被告人阿牛某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阿牛某某的出生日期为1984年5月2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被害人吉古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2月27日15时许,发现家中柜子内4600元人民币被盗的事实;5、被告人阿牛某某供述,证实其在2015年12月的一天晚上,从昭觉县色底乡人民政府旁被害人吉古某某家中盗窃46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阿牛某某目无国法,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阿牛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阿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三年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阿比马麻审判员 瓦其拉博审判员 吉  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色日达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