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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7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昆山九星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与南亚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九星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南亚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603号原告:昆山九星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蓬朗马塘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肖天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义,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晓亮,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亚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201号。法定代表人:吴嘉昭,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昆山九星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亚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昆山九星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九星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九星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为201元,由原告昆山九星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蔷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