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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7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石才清与赖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才清,赖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7民初298号原告石才清,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被告赖文英,女,1960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委托代理人胡帮富,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本院在审理石才清与赖文英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才清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才清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石才清承担。审判员 郭 绍 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取比杰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