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45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4547王景学与管世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学,管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5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景学。被执行人管世明。申请执行人王景学与被执行人管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管世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王景学借款本金26万元。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5890元,由被执行人管世明负担,此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由被执行人管世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景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0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但被执行人管世明名下银行存款金额微小,本院已依法冻结,申请人同意暂不扣划;向苏州工业园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管世明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688号11幢1室(房产权证号:00××12)、湖畔花园11幢2304室(房产权证号:00××36)不动产两套,本院已依法查封,但因上述不动产均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向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拥有牌照为苏E×××××、苏E×××××、苏E×××××、苏E×××××、苏E×××××的车辆五辆,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和申请执行人再三查找,被执行人仍未找到。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送达限制消费令。本案标的265890元暂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牛 军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