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7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641号原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建设路与工业西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张义帅,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营,男,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内黄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二帝大道南段东侧。负责人邵更颜,职务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御峰名苑小区南。负责人郭涛,职务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常志飞,男,1986年2月6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内黄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宽,男,1984年7月28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红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