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申诉人刘颖与于海军、于海苹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颖,于海军,于海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监1号原审原告刘颖,女,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审被告于海军,男,汉族,现住公主岭市。原审被告于海苹,女,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审原告刘颖与原审被告于海军、于海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0日作出(2014)公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于 琢审判员 张利新审判员 杨宝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春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