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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行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安徽福丰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福丰玩具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德县人民政府、广德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行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福丰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福丰玩具有限责任公司,广德县人民政府,广德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8行初75号原告安徽福丰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4086861-4。法定代表人朱金元,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安徽福丰玩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1062982-6。法定代表人朱金元,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倪伟,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德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爱民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7230032535729。法定代表人陈红英,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胡利,该县副县长。委托代理人马明华,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德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政务新区国土资源局大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7237448611537。法定代表人李荣斌,该储备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健,广德县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毛凌霞,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福丰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福丰玩具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德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广德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行政协议一案中,因各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叶丽芸审判员  徐 彬审判员  满先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亚琴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