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全执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与彭永斌、杜园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彭永斌,杜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全执字第0034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董事长。被执行人:彭永斌,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园园,女,1985年7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4)全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彭永斌、杜园园所有的位于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屏山阁X号X幢X单元X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晋圣军审 判 员  杨明瑜代理审判员  徐志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沙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