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朱志勇与李维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270号申请人朱志勇,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3********,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嫩江县新华街1委*组新华楼*单元***室。被执行李维江,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8********,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住嫩江县新华街四委**组,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志勇申请执行李维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嫩商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再恢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立臣审判员 刘 铁审判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