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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朱志勇与李维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270号申请人朱志勇,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3********,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嫩江县新华街1委*组新华楼*单元***室。被执行李维江,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8********,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住嫩江县新华街四委**组,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志勇申请执行李维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嫩商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再恢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立臣审判员  刘 铁审判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