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麦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麦花,何彦辉,河南清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816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1号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王毅,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正峰,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天章,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麦花。被申请人何彦辉。被申请人河南清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麦花。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申请人郑麦花、何彦辉、河南清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58389.2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心怡路支行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麦花、何彦辉、河南清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8389.2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