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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四川国灿博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嘉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国灿博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嘉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1020号原告:四川国灿博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金丝街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6743395616。法定代表人:郑登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联秀,女,生于1976年7月6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刘嘉燕,女,生于1979年7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四川国灿博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嘉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国灿博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国灿博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国灿博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国灿博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洪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