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督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泰安市亨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伏鹏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安市亨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伏鹏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鲁0902民督86号申请人:泰安市亨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索颜军,经理。被申请人:伏鹏,女,汉族,1987年1月25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申请人泰安市亨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泰安市亨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泰安市向阳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日签订了《向阳小区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申请人为向阳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限是十年。合同约定申请人可以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费,具体标准为住宅房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4元收取。合同签订以后,申请人为向阳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申请人作为小区业主应该按照约定向申请人缴纳物业费,至今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物业费以及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物业费还应该承担相应的滞纳金。2016年期间产生的物业费292.8元及滞纳金320.616元,共计613.42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未付,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物业费及滞纳金共计613.4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伏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泰安市亨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2016年期间产生的物业费292.8元及滞纳金320.616元,共计613.42元。申请费20元,由被申请人伏鹏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西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