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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执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重庆顺水鱼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邓灵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顺水鱼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邓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114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顺水鱼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3号负一层7号,组织机构代码56874671-0。代表人王顺海,董事长。被执行人邓灵,女,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关于重庆顺水鱼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邓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5民初9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邓灵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权利人重庆顺水鱼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邓灵的银行存款以及车辆、房屋产权登记及其他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邓灵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顺水鱼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邓灵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金额104534.19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兑现。本院认为,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邓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重庆顺水鱼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邓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5执11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必元代理审判员  秦延旭代理审判员  邱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熊晓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