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执3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朝万与马红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朝万,马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3执3525号申请执行人吴朝万,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马红燕,女,195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吴朝万申请执行马红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34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确定:马红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吴朝万7048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朝万向本院申请执行马红燕3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申报。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执行中,经本院“四查程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等财产。目前该案执行标的金额未实际执行到位。现本院已将该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因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3执35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王 庆代理审判员 徐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王孝彪书 记 员 陈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