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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雪琴与被执行人李建平“扶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雪琴,李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闫雪琴,女,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李建平,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雪琴与被执行人李建平“扶养纠纷”一案中,经查,2017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闫雪琴与被执行人李建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部分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闫雪琴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闫雪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川1921执11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