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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民初4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高安赣粤五星运输有限公司与游某一、游某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安赣粤五星运输有限公司,游某一,游某二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4056号原告:高安赣粤五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法定代表人:陈其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喻春玲,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慧,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游某一,男,汉族,江西高安人,住高安市,。被告:游某二,男,汉族,江西高安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安赣粤五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游某一、游某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安赣粤五星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游某一、游某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安赣粤五星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安赣粤五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游某一、游某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42元,减半收取24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红兵审判员  辛诚勤审判员  高三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