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3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快审专用) (2017)粤0306刑初3169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张某,男,湖北省黄石市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5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李玉明提出从轻意见(详见书面辩护词)。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9日许,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粤SXX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河提路西田路路段时,该车辆与路中绿化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绿华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检验:被告人张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4.09mg/100ml。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为支付修理受损绿化带的费用。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认罪、赔偿的从轻情节。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判 决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佩 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