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垦民初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宋文艺与李传明、赵凤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艺,李传明,赵凤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垦民初字第07号原告宋文艺,男,汉族,现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淖毛湖农场。被告李传明,男,汉族,现住哈密市。被告赵凤均,女,汉族,现住哈密市。原告宋文艺诉被告李传明、赵凤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梁玉蓉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第十三师公安局对宋文艺被合同诈骗案已立��侦察,期间李传明向其支付现金20000元,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付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玉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文艺撤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原告梁玉蓉负担。审判长 马 近 灿审判员 叶 滨审判员 李 亚 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沙哈巴·沙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