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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垦民初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宋文艺与李传明、赵凤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艺,李传明,赵凤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垦民初字第07号原告宋文艺,男,汉族,现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淖毛湖农场。被告李传明,男,汉族,现住哈密市。被告赵凤均,女,汉族,现住哈密市。原告宋文艺诉被告李传明、赵凤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梁玉蓉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第十三师公安局对宋文艺被合同诈骗案已立��侦察,期间李传明向其支付现金20000元,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付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玉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文艺撤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原告梁玉蓉负担。审判长 马  近  灿审判员 叶    滨审判员 李  亚  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沙哈巴·沙汉 百度搜索“”